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河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22条、23条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办理部门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规划建设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人才,老人,残疾人,特困家庭,中小学学生,妇女,农民,外国人,港澳台侨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其他
四、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已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2、建设项目已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检测中心。
五、联办机构
无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八、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795816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399528
十四、办理地点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