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一、《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二、办理部门
商丘市旅游局
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 法人注销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受理条件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逐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工商部门《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必要);
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必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必要);
工商部门《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必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必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必要);
工商部门《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必要);
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必要);
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必要);
八、法定时限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7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109679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109679
十四、办理地点
商丘市府前路1号行政中心八号楼8410房间市旅游局监督管理科
十五、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